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司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李夜蒔
相 對 人  李志成
相 對 人  陳正傑
相 對 人  陳曼菁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
  繳納調解聲請費,前經通知陳報調解標的價額,查聲請人主
  張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夜蒔積欠之債務總額(含利息、違約金
  等)共計新台幣(下同)182,71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182,717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大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