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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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79號原告 涂美華 被告徐英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基金簡字第116號(由113年度金訴字第331號改分)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石蕙慈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連珮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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