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原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千禾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奇杉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539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慈徽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