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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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139號
原告 洪崇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侯偉陽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侯偉陽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繳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