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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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191號
原告TAPEROJOVENSALAPARE
訴訟代理人 王雅雯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偉彥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977元(計算式:請求金額98,200元+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4月29日止之利息2,777元=100,9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