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135號
反訴原告即
被告 陳思妤
上列反訴原告及反訴被告 羅文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6,027元,應徵裁判費18,919元。惟反訴原告於起訴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3年度潮救字第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