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135號

反訴原告即

被告 陳思妤

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及反訴被告 羅文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6,027元,應徵裁判費18,919元。惟反訴原告於起訴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3年度潮救字第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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