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622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 張秋田 即上杰發工程行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98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皆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先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上杰發工程行分別於民國95年11月22日及96年10月4日邀同其餘被告張秋田、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8萬元及50萬元,並約定分別於100年11月22日及101年10月4日到期,復按年金法計算,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利息分別按原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固定加碼年息4.83%及6.33%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除清償部分本金及利息外,尚有積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依其他約定條款第5條第1款規定,視同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皆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定儲利率指數利率與基準利率後牌告利率變動表、本票、商業登記抄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既均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
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而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條及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上杰發工程行未依約清償前揭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張秋田及乙○○為前開被告上杰發工程行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前開說明,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陳建琪┌────────────────────────────────────┐│附表:本金、利息、違約金│├──┬─────┬─────┬───┬────┬─────────┬──┤│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起│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考│││(新台幣,│(年月日)│(年息)│算日│││││下同)本金││││││││││││││├──┼─────┼─────┼───┼────┼─────────┼──┤│001│298,813│97.12.22│4.83%│98.1.23│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002│390.084│98.1.4│6.33%│98.2.5│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