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06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637號
原   告 漢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世明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 律師
被   告  江展億
       郭秀華
訴訟代理人  何中慶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上午10時10
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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