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號原告甲○(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8號違反性騷擾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怡文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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