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42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訴字第8427號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7,0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