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聲重字第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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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聲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重新審理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重字第1號聲請人 王佩泓 相對人澎湖縣西嶼鄉池東國民小學代表人 辛武震 相對人澎湖縣政府代表人 賴峰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澎湖縣西嶼鄉池東國民小學間給付薪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6號判決,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行政訴訟法第2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給付薪資事件,對本院109年7月21日109年度訴字第106號判決聲請重新審理。經核第三人對於確定終局判決始得聲請重新審理,然聲請人係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6號給付薪資事件之當事人(原告),顯非第三人,其對訴訟結果不服,應依上訴程序請求救濟,且該給付薪資事件尚待聲請人補正上訴程式而未確定,業經本院調卷閱明無訛。本件聲請重新審理為不合法,依上述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7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邱政強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楊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