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聲重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聲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重新審理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重字第1號聲請人 王佩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澎湖縣西嶼鄉池東國民小學間重新審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本院109年度聲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邱政強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書記官楊曜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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