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83號聲請人 馮慧琪 (即 馮志健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
准(案列本院民國111年度司催字第1660號),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期間3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又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劉曉玲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8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2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3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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