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79號原告 陳威穎 被告 黃柏倫
黃天壽 鄭玉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106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103年度交簡字第14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賴昱志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應慧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