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52號原告 賴德盛 被告 許順吉
呂旺生 劉淵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1,5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鄉○○○段807之55地號土地面積110平方公尺+同段807之56地號土地面積39平方公尺+同段
807之57地號土地面積38平方公尺)上開系爭3筆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500元=84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