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7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許鴻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叁萬陸仟捌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玖萬伍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之帳務管理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