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1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165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秀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係附卡申請人,請就正、附卡人分列其消費金額,並
提出其消費、清償金額之明細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