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聲請人 蔡佳樺 代理人 劉秀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更生程序之聲請。
理由
一、㈠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同條例第43條第6項亦有規定。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此參諸同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之規定自明。
㈡第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書記官馮玉玲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1,70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陳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前置協商所提供之還款條件為何?並具體詳細釋明未能達成協商之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於前置協商不成立後,有無再與各債權銀行進行協商?如有,其協商結果?如無,不再協商之原因?
四、請說明何以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與自行填載之「債權人清冊」上載之債權金額均不同,究以何者為正確,並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
五、請說明目前於何公司工作,月薪為何,並提出99年1月迄今之所有薪資單(如已遺失,請自行向公司索取)及影印字體清晰之薪資轉帳存摺。
六、請說明於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離職原因?係自願或非自願性離職?有無領取資遣費或其他費用?
七、具體表列每月必要收入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收入如:聲請前1年之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必要支出則為:聲請前1年之膳食、水電費、交通(駕駛機車之行照、聲請前1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八、請陳報戶籍地房地係何人所有?與聲請人間關係為何?
九、提出是否有應扶養之親屬,如有,並應提出其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若應扶養親屬有父母在內,並應提出
依法應共同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比例及父母97、9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資料清單並說明目前是否有工作收入?每月數額?
十、請具體釋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