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重附民移調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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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重附民移調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重附民移調字第8號
和解筆錄原告乙○○原告丙○○○送達代收人 鍾儀婷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交重附民移調字第8號過失致死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邱景芬書記官曾千庭調解委員張萬來到場和解關係人
原告乙○○原告丙○○○被告甲○○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乙○○原告丙○○○被告甲○○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伍佰參 拾萬元整(含已付汽車強制責任險理賠壹佰伍拾萬元及另行給付之國泰產險公司第三人責任意外險參佰萬元)餘額捌拾萬元,於民國(下同)98年1月5日給付參拾萬元,並於同年2月5日及同年3月5日各給付貳拾伍萬元。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指定匯款帳戶為:臺北縣樹林市農會;戶名:乙○○;帳號:00000000000000。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原告等對於被告就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677號涉及過失致死之行為表示宥恕之意。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曾千庭法官邱景芬上列筆錄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