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1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415號;96年度戒毒偵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6年度戒毒偵字第181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查扣之安非他命1包(淨重
0.04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民國95年11月1日北市鑑毒字第628號鑑驗通知書1紙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核檢察官上開聲請,除補充敘明被告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予以釋放,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0月5日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181號為不起訴處分;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為「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載為「安非他命」),經鑑驗結果:「毛重0.25公克,淨重0.04公克,取0.01公克化驗,餘0.03公克」(此有上開鑑驗通知書在卷可考),該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0.01公克,因已滅失,毋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外,其餘於法均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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