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48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季倉 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嘉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48號確認抵押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萬4960元【計算式:4萬5000元+15萬元+99萬9960=119萬4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萬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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