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0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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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0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淨鳴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107年9月2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所示犯罪日期欄關於「103年8月1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6年8月17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所示犯罪日期欄將106年8月17日誤寫為103年8月17日,因不影響該裁定本旨,爰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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