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原易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原易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榕瑞選任辯護人林俊雄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7年度偵字第19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僅引用關於翁榕瑞被訴傷害 鐘瑜隆 部分;至 蔡慧貞 、 陳美雯 、鐘瑜隆、 黃秋子 被訴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鐘瑜隆告訴被告翁榕瑞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翁榕瑞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鐘瑜隆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參,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