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506號上訴人久德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寬平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
江緯哲 被上訴人頂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廷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年3月6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於辯論終結後之108年1月30日具狀表示願意接受被上訴人所提和解方案,請求再開辯論以利兩造協商等語,爰依上訴人請求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熊祥雲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