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64號上訴人金聖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朝聖 被上訴人泰盛物聯網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鶴年 被上訴人 陳泰翔 被上訴人 王文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出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8,625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