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催字第30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0六0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B書記官陳淑娥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0六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曾麗惠 │三信商業銀行成功分│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伍仟叁佰元│DA0九二九三五│││││行│││二││├─┼─────────┼─────────┼───────────┼────────┼────────┼──┤│2│ 王遠紅 │泛亞商業銀行豐原分│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伍仟肆佰元│PA八四九二五九│││││行│││七││├─┼─────────┼─────────┼───────────┼────────┼────────┼──┤│3│ 王光敏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烏│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壹萬陸仟貳佰玖拾│AQ0三六六五八│││││日分行││元│四││├─┼─────────┼─────────┼───────────┼────────┼────────┼──┤│4│ 張欽杰 │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三日│陸仟陸佰伍拾元│SA九四五八四四│││││行│││八││├─┼─────────┼─────────┼───────────┼────────┼────────┼──┤│5│ 林勝生 │合作金庫銀行進化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壹萬柒仟壹佰伍拾│KR00二三七五│││││行││元│七││├─┼─────────┼─────────┼───────────┼────────┼────────┼──┤│6│ 洪嘉均 │合作金庫銀行烏日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壹萬柒仟貳佰捌拾│DG0三二八一二│││││行││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