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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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9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林蕙芳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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