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327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民國9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丙○○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聲請拍賣抵押物為雖非訟事件而適用非訟程序,然非訟程序亦屬廣義之民事訴訟程序,必有對立當事人之存在,訴訟關係始得成立,如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時,相對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謂「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無法補正之情形,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丙○○裁定拍賣抵押物,經查相對人業於96年3月1日死亡,此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本件對立之當事人既已不存在,訴訟關係即無由成立,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簡易庭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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