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十五分許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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