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965號債權人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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