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5號
原告 陳武雄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
複代理人 李汶宜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雄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7,05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377,0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4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