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三二號
上訴人甲○○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