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89號聲請人 黃致凱 代理人 黃韻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8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劉德玉附表:111年度除字第8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86ND0000000033000000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