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85號聲請人 黃韻樺 (即 黃崑河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7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尤秋菊股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8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0ND0000000033000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