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501號聲請人戊○○聲請人庚○○聲請人己○○聲請人壬○○聲請人丁○○聲請人乙○聲請人癸○○○聲請人辛○○聲請人子○○聲請人丙○○前列十人共同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被繼承人甲○○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