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497號聲請人乙○聲請人丙○○聲請人戊○○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丁○○之繼承系統表(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二)蕭 魏文連蕭祈 死亡之證明。
二、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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