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93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簡字第930號
原   告 全球嘉年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瓊華
被   告  權怡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玖佰肆拾元,及分別按如附
表所示之金額,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
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號2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為原告社區之區分所
有權人,本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原告社區規約、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按期(3個月為1期)繳付管理費,詎被告
未按期繳交上開房屋之管理費,自103年11月1日起至108年4
月30日止(住戶每坪每月管理費為40元,被告每期應繳管理
費為6,270元),共積欠如附表所示之管理費112,860元(每
期6,270元×18期),另自108年5月1日起至108年10月31日
止(住戶每坪每月管理費為50元,被告每期應繳管理費為7,
540元),另積欠管理費金額15,080元(每期7,540元×2期
),合計共積欠原告管理費127,940元,迭經催討,未獲置
理,又依社區規約第17條第4項約定,被告就未依規定繳納
之管理費,應給付按年息10%計算之遲延利息(利息起算日
按該期最後月份之翌月1日起算)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建物
登記第一類謄本、存證信函、區分所有權人紀錄、社區規約
、郵政回執等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社區規約及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書記官張裕昌
附表
┌───┬───────┬──────────────┐
│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
├───┼───────┼──────────────┤
│1│6,270元│10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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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上│104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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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上│104年8月1日│
├───┼───────┼──────────────┤
│4│同上│104年11月1日│
├───┼───────┼──────────────┤
│5│同上│105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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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同上│105年5月1日│
├───┼───────┼──────────────┤
│7│同上│10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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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同上│10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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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同上│10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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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同上│106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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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同上│10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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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同上│10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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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同上│107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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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同上│107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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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同上│10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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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同上│10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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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同上│10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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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同上│108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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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40元│10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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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同上│10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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