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71號原告 張君敏 被告 曹家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51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曹家偉被訴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516號),經原告張君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因內容繁雜,顯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筱寧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