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原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原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原附民字第75號原告 莊惟植 被告 温孌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原訴字第1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温孌芬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莊惟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法官謝欣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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