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84號

原告 吳黃粉吳宇森 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吳鑑

上列原告即吳宇森之承受訴訟人與被告芬格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起訴,應適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所附帶請求之孳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71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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