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94號原告 江瑋洺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被告 周克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請求返還,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7日以
102年度補字第63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622元,103年1月24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等情,有上開案號裁定書、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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