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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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英峯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2年度執聲付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英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英峯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5年5月,於民國99年3月28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103年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