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86號原告 何炳輝
何金城 何美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江素英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以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民國68年普字第067811號所設定新臺幣(下同)15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揆之前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與供擔保物即系爭土地價額中較低者定之。而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15萬元,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價額則為409萬4,111元(計算式詳附表),未少於擔保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芳附表編號土地標示面積權利範圍起訴時價額1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43平方公尺何炳輝:8分之1何金城:8分之1何美樺:8分之1113,000元/平方公尺(112年1月公告現值)×43平方公尺×(1/8+1/8+1/8)=1,822,125元2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85平方公尺何炳輝:8分之1何金城:8分之1何美樺:8分之171,278元/平方公尺(112年1月公告現值)×85平方公尺×(1/8+1/8+1/8)=2,271,98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總計4,094,111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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