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20號上訴人 林震宇
小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凡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香實業有限公司鳳西紅健康乳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282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及兩造在本院審理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等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66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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