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00號原告 吳啓瑞
艾欣樺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被告 賴聰明
顏誌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84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徐煥淵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