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3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07號原告 李昱璋 被告 吳秉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8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吳秉憲所涉刑案,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交易字第828號號判決不受理,是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非屬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宋瑋陵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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