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76號原告陳○謙(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
陳○琪(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張○潔(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志新 律師被告 曾榮增 (已歿)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216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交易字第2161號為不受理之判決,復未據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民事庭,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薛美怡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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