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290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290號

原告 徐聰貴 住○○市○○路0段000號9工附067(現

上列原告因有關交通事務事件,提起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㈠記載「原告」徐聰貴。

㈡補正適格之被告及其住所或居所。

陳明 起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及訴訟標的(即訴請撤銷之處分等)。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法官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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