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316號上訴人山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全進 被上訴人立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萬源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建字第31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捌佰玖拾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拾玖萬玖仟捌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書記官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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