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7年度訴字第993號上訴人丙○○
乙○○壬○○(即甲○○之承受訴訟人)辛○○(即甲○○之承受訴訟人)庚○○(即甲○○之承受訴訟人)己○○(即甲○○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丑○○(即丁○○之承當訴訟人)
1號癸○○(即丁○○之承當訴訟人)子○○(即丁○○之承當訴訟人 陳石古 之承受訴訟戊○○○(即丁○○之承當訴訟人陳石古之承受訴上列上訴人6人因87年度訴字第993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55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3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林哲賢法官陳雪玉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繳納第二審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吳瓊英